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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范围:
一、姓名及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真实的来信;
二、反映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来信;
三、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信;
四、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终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来信;
五、无实质内容的来信,以及不属行政机关受理职责的其他来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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