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7年第5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位于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张堂村。
三、拟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颍州区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张堂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0.5260公顷,其中农用地10.52610公顷(含耕地9.6515公顷)。
1.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面积8.0449公顷,其中农用地8.0449公顷(含耕地7.1940公顷)。
2.颍州区袁集镇张堂村:面积2.4811公顷,其中农用地2.4811公顷(含耕地2.4575公顷)。
(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1.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张堂村:
地类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 偿倍数 |
安置补 偿倍数 |
合计土地补偿 标准(元/亩) |
|
农 用 地 |
耕地 |
1930 |
9 |
15 |
46320 |
其他农用地 |
1930 |
9 |
15 |
46320 |
|
建设用地 |
1930 |
5 |
7 |
2316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11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市政府阜政秘〔2015〕205号、阜政办〔2014〕39号、阜政办〔2015〕30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合肥产业园区分局分别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合肥产业园区分局反映(电话:2539050)。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