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公示 > 国土公告

阜阳市2018年第2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2018〕第12号

浏览次数:1926 作者:阜阳国土 信息来源:阜阳国土 发布时间:2018-03-13 15:39 字体大小:

 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8年第2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工矿仓储。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颍东区口孜镇、杨楼孜镇境内。

 三、拟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颍东区口孜镇白屯村、焦庄村、杜康村,杨楼孜镇张岗村、王屯村集体所有,总面积28.8949公顷,其中农用地28.8949公顷(含耕地25.5033公顷、其他农用地3.3916公顷)。

(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该用地征地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地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

偿倍数

安置补

助倍数

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农用地

耕地

1840

8

15

42320

其他农用地

1840

8

15

42320

建设用地

1840

5

6.5

21160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11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

 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东分局(电话2172155)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