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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秘〔2018〕6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浏览次数:2109 信息来源:市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8-03-16 10:25 字体大小:

 为集约节约用地,根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决定无偿收回位于阜阳市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境内(彩蝶湖路南侧、天柱山路东侧、芦桥沟北侧、阜颍河西侧)面积为10355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详见宗地界址图),解除其出让合同,注销其范围内土地登记及阜州国用(2015)第A1100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之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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