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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2011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

浏览次数:8803 发布时间:2011-08-19 00:00 字体大小:

 [2011]第28号

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1年第二十八批次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 拟征土地位置

位于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八里村境内。

(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 被征土地村、组及面积

土地总面积5.1912公顷,农用地4.6197公顷(其中耕地4.4671公顷),建设用地0.5715公顷。

颍西街道办事处八里村,面积5.1912公顷,农用地4.6197公顷(耕地4.4671公顷),建设用地0.5715公顷。

(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 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类

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

偿倍数

安置补

偿倍数

合计土地补偿

标准(元/亩)

农用地

耕地

1580

9

15

38720

其他农用地

1580

9

15

37920

建设用地

1580

5

7

18960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按每亩800元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

按房屋结构类别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按照《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7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阜政发[2011]7号)文件标准补偿。

以上拟定补偿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电话:2172924)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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