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1年第二十八批次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 拟征土地位置
位于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八里村境内。
(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 被征土地村、组及面积
土地总面积5.1912公顷,农用地4.6197公顷(其中耕地4.4671公顷),建设用地0.5715公顷。
颍西街道办事处八里村,面积5.1912公顷,农用地4.6197公顷(耕地4.4671公顷),建设用地0.5715公顷。
(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 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类 | 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 偿倍数 | 安置补 偿倍数 | 合计土地补偿 标准(元/亩) | |
农用地 | 耕地 | 1580 | 9 | 15 | 38720 |
其他农用地 | 1580 | 9 | 15 | 37920 | |
建设用地 | 1580 | 5 | 7 | 1896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按每亩800元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
按房屋结构类别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按照《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7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阜政发[2011]7号)文件标准补偿。
以上拟定补偿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电话:2172924)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