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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

浏览次数:3781 作者:办公室 信息来源:市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2-02-27 00:00 字体大小:

 


〔2012〕第1号

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位于颍州区袁集镇四十里铺居委会境内。

(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土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四十里铺居委会境内。土地总面积57.7561公顷,农用地25.7950公顷(耕地21.3757),建设用地31.9611公顷

(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类

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

偿倍数

安置补

偿倍数

合计土地补偿标准  (元/亩)

农  用 地

耕地

1400

8

15

33000

其他农用地

1400

8

15

32200

建设用地

1400

5

6.5

16100

(二)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市政府阜政发〔2011〕7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按每亩800元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电话:2172924)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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