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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8〕229号

浏览次数:937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28 11:31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阜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需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阜政发〔2014〕82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云服务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信息化项目,以及运维服务类项目(含项目运维、设备软件维护更新、规划咨询、监理测评、安全服务、外包服务等)。

以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范围:

(一)涉密信息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打印扫描设备、移动存储设备,基础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日常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耗材购置,特种设备和互联网基础网络服务的购买。

第三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是全市电子政务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概算审查、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估,对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建设、验收环节建立管控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使用监督评估。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审计监督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在申请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时应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进行全口径备案,备案信息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应建立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完善专家随机抽取、回避、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机制,为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立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提供咨询服务。项目咨询评审费由市财政从信息化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  统筹基础设施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全市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统一网络平台、统一云计算服务、统一安全体系、统一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设,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新建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在电子政务外网和市政府云计算中心进行设计、部署、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应逐步向电子政务外网和市政府云计算中心迁移。

第六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市政府云计算中心、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等全市信息化基础设施,以及跨部门、跨地区、跨业务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三区和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和扩建机房、部门专网,不再单独开展上述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综合应用平台的建设。各县市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应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审核,并确保与市级有关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每年征集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各单位应按要求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报送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各单位申报信息化项目,应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提交《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书》《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全口径备案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有关依据材料(上级有关文件、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会议纪要、规划等)。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列出专门章节,分析项目内部和外部信息共享需求,列出信息共享目录,明确共享信息数据字段、格式、共享范围、共享方式、更新频率等。项目信息共享需求和信息共享目录是项目立项审批的必备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信息化项目应与本单位现有业务系统,与全市综合应用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建设类项目应同时明确运维服务内容和运维服务期限。

(二)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开展第三方评测的,评测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三)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使用国产密码算法进行安全保护。

第九条  项目方案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的定量指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投资概算应当清晰明了。

新建项目方案应包括现有软硬件基本情况,未来三年云服务和其他硬件需求任务量、应用软件开发功能清单、项目概算、项目管理、实施计划、安全保障、项目监理等。

扩建和改建项目方案应明确现有软硬件资源情况,包括云服务和其他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实施计划、安全保障、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列表、应用情况、存在问题、向电子政务外网和市政府云计算中心的迁移计划等。

第四章  审核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在收到各单位项目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项目方案编写是否规范、章节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合理、明确;

(三)项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

(四)方案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是否使用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计算中心,是否同步考虑接入全市综合应用平台;

(六)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国产密码算法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意见中要求修改完善的,项目单位应按审核意见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初审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三)安全保障是否完善;

(四)实施计划和项目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经费为自筹经费或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方案应包括资金落实方案和情况证明。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审核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及概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审核意见明确的概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对信息化项目招标需求和预算进行招标前审核。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单位应按月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有权终止项目实施: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单位不执行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或合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终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的,由项目单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提出申请,提交《阜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阜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方案》,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集体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并通过试运行的(试运行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项目单位应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申请验收。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审核意见、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和合同、实际建设情况等文件为依据,对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项目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凭项目审核意见、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意见、监理报告、评测报告等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每年自行组织项目的年度运维考核,并在年底前把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每年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办法》(阜政办秘〔2016〕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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