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指我市已建设完成的阜阳市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指导市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管理维护;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的对接、归集、共享等具体事务;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自身履职需要,对市共享平台的政务信息资源开展数据挖掘、分析研判、应用开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经费,落实市共享平台建设维护费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政务信息资源与市共享平台的对接、归集、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各级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通过市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市共享平台集中维护、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财务服务等,应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采集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依照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采集信息,制定本部门信息采集、发布、维护、更新的规范和程序,加强采集和生成信息资源的质量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采集和生成的信息资源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存储,并加快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电子化改造进程。凡通过市共享平台能够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采集基础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平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以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作为标识提供,以便信息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定的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不涉密)原则上由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市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市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不涉密),必须通过市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用逐步迁移到市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凡列入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通过市共享平台向市政府云计算数据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开发文档,包括相关的数据字典。为方便信息共享,各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共享信息资源库托管在市政府云计算数据中心。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市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市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市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对于审计范围内属于被审计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包括: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由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要求进行提供。
第十七条 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相关信息资源调整为无条件共享类或有条件共享类资源,并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提供部门将共享信息提交到市共享平台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清洗、比对、审核后开放给各政务部门使用。各政务部门使用共享信息,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不得另行建设接口或系统。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保障共享资源的质量,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确保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资源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资源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六章 数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创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政务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政务信息的资源进行应用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开发进行管理和监督。
数据使用部门在使用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数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创新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纸质或者本人到场等形式提出申请外,应当接受以电子方式申请;各政务部门应当公告电子申请的具体程序要求,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对于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凡属于政务信息资源范畴的,应当直接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发放证明文件的单位提供、确认,不再由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符合本办法规范的前提下,对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应用创新。
第七章 信息资源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接入市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应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测评,在数据传输、存储时采用国产密码算法进行保护,确保接入市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接入市共享平台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建立共享信息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信息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审批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市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市保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共享平台的数据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政务内网交换和共享,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八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市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的数量、质量、更新时效、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政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指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于每年12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和运维协商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无故拒绝、拖延提供本部门可共享资源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的;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的;
(四)向市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对于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制度障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