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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收养相关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16:53 字体大小:
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指收养兄弟姐妹和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养证丢失补办: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受理条件?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 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 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 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与生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 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 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 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备 注:按照《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除收养继子女外其他类型收养登记均需进行收养评估,收养人需通过安徽省收养评估 系统进行注册、申请、评估、融合后方可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有收养凭证吗?
民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送养自愿需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申请人无书写能力,怎样签名?
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 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
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需要提供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弃婴收养补助: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法典》有关规定,收养儿童应该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后的弃婴没有相关的补助政策。
特殊收养: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子女数量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限制。
收养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当地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婚育情况的证明;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须提 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是否有无不 适合收养子女的犯罪记录证明;5、收养人的个人信用状况;6、收养人提供本人房产证明;7、收养人固定收入和家庭资产状 况;8、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9、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各2张(大2寸) 送养人: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2、当地计生部门出具送养人婚育情况的证明;3、送养人双 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送养人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的协议;5、提供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 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证件(重病或重残);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 安机关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 的残疾证明 ;8、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 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对象是指哪些?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限制)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收养小孩?收养程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可到被收养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福利院的小孩或者其他生父母无 力抚养的小孩,需登录“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统”(也可登录“安徽省民政厅”官网,点击右下角“收养登记申请”链接 进入),进行实名注册后,方可浏览被收养人基本信息,被收养人选定后后,由被收养人所在地民政部门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并组织开展评估。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需要送养小孩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将信息录入“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 统”,不可指定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是否可以单方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这一规定说明,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就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对被收养子女的监护责任,涉及夫妻双方对被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还涉及到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必须共同收养。"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哪些人员和组织可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被收养人需满足条件?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无父母的孤儿 三、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婴、幼儿童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国内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有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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