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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部门:阜阳市邮政管理局
  • 开始日期:2023-06-14 18:20
  • 结束日期:2023-07-14 18:2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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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6月14日至7月14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平台留言:登录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留言。

2.信函寄至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9号交通大楼阜阳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36000,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zyjsf@qq.com。

联系人:贾立维

联系电话:0558-2560057

特此公告。


附件: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阜阳市邮政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安徽省邮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物流运输、外卖配送、同城急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扶持快递企业发展,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建设,为快递市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市县财政专项资金应将符合条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年安排一定扶持资金促进快递业发展。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的各县(市、区)邮政业安全中心和邮政业发展中心履行属地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责任。

未设置邮政管理机构的区,由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和邮政快递末端服务网络建设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协调本地快递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快递与交通运输领域资源的整合。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经信、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五条 【政策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支持经营快递的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快递专业类物流园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设施设备用地,合理确定用地效益考核指标,鼓励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仓储中心等落户。对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的快递企业,保障享受园区企业同等政策。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依托县域邮件快件处理场地、客运站、货运站、电商仓储场地、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等建设县级寄递公共配送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多种功能的综合运输服务站,并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入驻费用予以适当减免;整合在村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利用村内现有公共设施,通过财政补贴或者一次性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建设农村寄递物流示范化网点。

第六条【创新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快递业数字资源汇聚整合以及与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

第七条 【车辆通行】快递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快递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划定专用车辆停车位,为快递末端投递车辆提供停靠便利。

末端派送车辆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区、住宅小区、车站、机场等区域短时临时停靠半小时。

第八条 【车辆标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配置符合行业标准、统一规范的快递末端配送车辆,并按照要求做到车型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对驾驶车辆的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三章 末端建设

 

第九条 【服务设施】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快递驿站、村邮站、智能快递柜、便民服务中心、商超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网点。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院校、医院、商业区、住宅小区、车站、机场等区域加快推进智能快件箱、寄递综合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建设。

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具有公共属性,单位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末端设施及站点建设应当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为企业建设提供用水、用电、用网便利。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件箱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件箱的场地。智能快件箱运营主体应当保障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做好已投入运营智能快件箱的日常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条 【末端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快件场所,明确相关负责人员。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递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快件投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完善农村快递末端网点布局,推进行政村设置快递综合服务站。

第十一条 【投递便利】院校、医院、商业区、住宅小区、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临时停车、派送场所等必要的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共建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二条 【快递共配】支持有资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第三方公司共享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共建运输服务网络,实现客货邮融合发展,降低末端配送成本。

 

第四章 快递经营

 

第十三条 【绿色包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按规定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利用或者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产品。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包装袋。

第十四条 【规范经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不得实施市场垄断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用户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 【员工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鼓励开展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补贴。

第十六条 【权益保障】邮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团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快递员权益保障工作,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鼓励各行业通过共建和自建方式设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为快递从业人员休息、饮水、如厕等提供便利。

快递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快件收派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

第十七条 【按址投递】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对于农村地区达不到投递到户条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投递到用户所在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或者用户所在村其他代收点。

第十八条 【收费投递】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非派送区的快件,不得揽收。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与寄件人达成加收费用协议。

第十九条 【特殊寄递】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已标注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货款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递受限处理】收件人所在地禁止上门投递,并且快件收派人员和收件人无法达成以其他方式送达约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

快件收派人员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确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后遗失或者损毁的,快件收派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规收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末端网点不得向收件人违规收取费用,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平竞争】快递服务平台经营者为其他快递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他快递经营企业进入。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三条 【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寄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协同监管】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管、商务、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快递安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检查,维护快递业稳定、安全、绿色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末端建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投递便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绿色包装的法律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适用的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邮政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保、经信等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按址投递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安徽省邮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向收件人违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用户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投诉的,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已经结束
    暂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2023年6月14日至7月14日,对市邮政管理局牵头编制的《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起止期内,通过网上留言收到征求意见7条,采纳4条。特此说明。

 

                                                                                                                          

阜阳市邮政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