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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部门:市司法局
  • 开始日期:2023-08-22 17:47
  • 结束日期:2023-09-21 17: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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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8月22日至9月21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平台留言:登录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留言。

2.信函寄至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151号阜阳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6010,联系人:张琼),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fylf2020@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阜阳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2日

 

 

 

 附件1

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相关活动,以及对快递业的发展保障、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外卖配送、同城急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和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快递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的县(市、区)邮政业安全中心和邮政业发展中心履行属地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责任。

未设置邮政管理机构的区,由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和快递末端服务网络建设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快递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快递与交通运输领域资源整合。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五条 【政策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支持快递企业入驻各类园区,推动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并合理确定用地效益考核指标,鼓励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仓储中心等落户;保障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的快递企业,享受园区企业同等政策;对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寄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依托县域邮件快件处理场地、客运站、货运站、电子商务仓储场地、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等建设县级寄递公共配送中心。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多种功能的综合运输服务站,并对快递企业入驻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整合村邮政、快递、供销、电子商务等资源,利用村内现有公共设施,通过财政补贴或者一次性奖励等方式,引导快递企业建设农村寄递物流示范化网点。

第七条 【创新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快递业数字资源汇聚整合以及与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

鼓励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

第八条 【车辆通行】快递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运输快件的车辆,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快递车辆的管理,划定专用车辆停车位,为快递末端投递车辆提供停靠便利。

第九条 【车辆停靠】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区、住宅小区、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快递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临时停车、投递场所等必要的便利。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快递末端投递车辆临时停靠。

前款规定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违法限制快件投递。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单位对作业时间、通行路线、停靠区域等管理规定。

第三章  末端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末端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保障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予以移交。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予以监督指导。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应当同步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或者预留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未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可以利用现有闲置物业或者场所增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末端设施共建共享】支持快递企业和运输企业共享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共建运输服务网络,实现客货邮融合发展。

鼓励快递企业开展投递服务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开展联收联投。

 

第四章  快递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公平竞争】快递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不得实施市场垄断行为。

快递服务平台经营者为快递企业提供服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快递企业进入。

第十三条 【车辆标准】快递企业应当配置符合行业标准、统一规范的快递末端投递车辆,做到车型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十四条 【安全文明驾驶】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不得搭载他人,不得在厢体外部装载货物,不得驾驶未经统一编号和标识或者拼装、加装、改装的快递末端投递车辆。

第十五条 【绿色包装】快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利用或者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

鼓励快递企业建立绿色行动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包装袋。

第十六条 【按址投递】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快递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对于农村地区达不到投递到户条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投递到用户所在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或者用户所在村其他代收点。

第十七条 【收费投递】快递企业对于非派送区的快件,不得揽收。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需要变更投递地址,或者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然需要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特殊寄递】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已标注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货款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投递受限处理】收件人所在地禁止上门投递,并且快递从业人员和收件人无法达成以其他方式送达约定的,快递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场所。

第二十条 【违规收费】除与收件人另有约定外,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末端网点不得向收件人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投诉申诉】用户对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该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期满未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用户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投诉快递企业。

 第二十二条 【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应当落实个人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从业人员对用户个人信息操作处理权限,签订保密协议,并确保从业人员离职时清除所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

快递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中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并在停止经营时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快递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寄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第五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劳动关系规范】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企业已购买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员工培训】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服务规范、职业技能、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鼓励开展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竞赛和职称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发放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劳动报酬和奖惩】快递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建立从业人员投诉澄清免责制度。

快递企业被用户投诉、申诉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从业人员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快递企业不得以罚款或者其他克扣工资的形式要求从业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延迟收派】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针对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快件延迟收派等作业制度,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强化劳动保护,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劳动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快递企业落实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责任,依法维护从业人员权益。

第二十八条 【多方权益保障】邮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快递员权益保障工作,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共建和自建方式设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为快递从业人员休息、饮水、如厕、充电等提供便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快件被盗窃的法律责任】快件在收寄、运输、分拣、投递等环节被盗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指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现就《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快递业持续高速增长,“十四五”以来,业务量一直位居全省前列,对电商、农业、制造业等关联产业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快递业发展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

一是破解城市快递业发展瓶颈的需要。老城区规划落后与快递业快速发展的矛盾导致快递网点在老城区安家难;快递车辆停靠难、投递难等问题长期困扰快递企业;因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引领,造成快递企业间末端智能共享难;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的程度存在,影响快递业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快递业发展的要素供给,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依法充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是解决农村快递业发展滞后的需要。当前,我市农村快递末端服务能力不足、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突出,与满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释放农村消费潜力、促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亟待支持农村快递业加快发展。

三是健全快递业监管治理体系的需要。我市快递业监管还存在部门和地方职责不明确、落实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突出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重点,立足本地实际,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二是在制度上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保障快递经营行为规范和寄递安全。三是规范快递市场秩序,完善快递服务规则,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

第二章发展保障(第五至九条),包括保障快递发展政策支持、农村寄递布局、创新发展、快递车辆通行和投递便利。

第三章末端服务设施建设(第十至十一条),包括末端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末端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第四章快递经营规范(第十二至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公平竞争、车辆标准、安全文明驾驶、绿色包装、按址投递、收费投递、特殊寄递、投递受限处理、投诉申诉、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第五章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第二十三至二十八条),包括劳动关系规范、员工培训、劳动报酬和奖惩、延迟收派、加强劳动监察、权益多方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征集已经结束
    暂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2023年8月22日至9月21日,对市司法局牵头编制的《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起止期内,通过网上留言收到征求意见0条,采用0条。特此说明。

 

                                                                                                                          

阜阳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