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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部门:市司法局
  • 开始日期:2023-03-02 17:35
  • 结束日期:2023-04-02 17:35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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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日至4月2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平台留言:登录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送审稿)》”留言。

2.信函寄至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151号阜阳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6010),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fylf2020@163.com。联系电话:0558-2267085。

特此公告。

 

附件:1.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

2.关于《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阜阳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日

 

附件1

 

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原则和目标】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域协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常态化对标学习“沪苏浙”先进做法,加快实现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区域通办,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

第六条【企业家日】  本市将每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确定为“阜阳企业家日”,倡导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七条【企业诉求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通过企业家接待日、开展访企解难活动等多种方式,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和营商环境问题收集、办理、反馈、满意度回访的闭环管理机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市场准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九条【企业开办】  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全面实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务办理、社保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金融、水电气开户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档管理、半日办结。依法需要现场核查、前置许可、听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

第十条【证照分离】  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经营范围为由,限制企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事项。

探索推进“一业一照一证一码”审批模式改革,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人才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推广“三转四像”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培育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面推广使用智慧劳动监察一体化平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实施“颍淮英才计划”“促进企业人才建设 20 条”等人才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社保、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安置、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

第十二条【科技支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深化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关键产业技术攻关,建设产业创新研究院、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提升科技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在本市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

符合园区产业准入标准,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估,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规划条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通过部门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容缺后补等综合举措,实现企业从土地摘牌到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备案或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审批事项1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第十四条【金融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落实的协调联动,完善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信贷风险补偿等机制,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建好用好阜阳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直接融资政务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激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市财政统筹资金支持我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注资,并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促进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推进新型政银担业务,实施担保优惠费率及保费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要素保障】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服务围着项目转”,市、县两级建立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星期六会商”机制,落实土地要素、生态环境要素、融资需求对接等横向多部门会商机制,破解项目建设制约,高效保障重点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积极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工作格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入产业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持续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全面清理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和供应商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现金形式或者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惩戒。

第十八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  鼓励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对涉及的工程规划、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并联办理,深化工程接入告知承诺制。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十九条【减税降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调研、协调配合,及时办理各项退税退费,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及动态监管。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条【惠企政策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依托皖企通等平台,按照谁制定、谁落实的原则,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政策动态管理、服务精确推送、政策及时兑现、数据辅助决策等。

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免申即享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第二十一条【行业商协会管理】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性纠纷调解或者专业调解组织。

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评价,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信用评价分类标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商业秘密保护、异议申诉及信用修复等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信守承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信用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实现跨行业、跨层级、跨区域信息的共享与应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第二十四条【政务诚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拖欠账款治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二十六条【企业注销】  推行企业注销便利化,市场主体通过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将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实施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登记与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同步办理试点,申请人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同时缴销相关许可证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其注销许可证,无需再次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依法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整、准确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

二十九【政务服务大厅】 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设立综合窗口,实行统一收件、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涉及市场主体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费减免等依申请办理的事项,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赋予派驻窗口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充分的事项办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

三十【一网通办】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一网通办”。

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对已在平台提交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纸质材料;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以办一件事为主题,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网上并联审批。

鼓励探索人工智能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能。

三十一【数据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数字政务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有关部门应当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推行档案电子化,探索电子档案单套归档工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三十二【告知承诺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浏览、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实施部门应当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清单,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申请人按容缺受理要求或者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三十三【园区赋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开发园区赋权工作,结合实际编制开发园区赋权清单,将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委托、下放等方式赋予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行使。

全市开发园区要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组建帮办代办专职队伍,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免费帮办代办服务。

三十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精简整合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推行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探索基础阶段(含基坑、桩基)和主体阶段施工许可证分段办理。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三十五【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房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线上线下联动过户。实现一般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和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

加快推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子女入学、银行金融业、公积金业务办理等行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长三角”一体化。

第三十六条【跨境贸易便利化】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申报模式,优化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整合跨境贸易数据资源,探索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等相关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创新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远程检疫监管新模式,逐步扩大到出口电子产品、工业品(纺织服装)、植物产品、食品等行业。

三十七【纳税服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优惠。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推动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办问协同”,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施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措施,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四十条【行政裁量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纠纷解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之间涉及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等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鼓励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

第四十二条【府院联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建设,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作用,引导管理人加强自治和自律。

第四十三条【监督与督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指引】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现就《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市瞄准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加强顶层设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城市内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但对标“合芜滁”“沪苏浙”等先进地区做法,仍需通过法治化手段优化提升。因此,制定《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彰显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能够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起草主要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及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优化流程、改进服务、提升效能。瞄准项目“用地难”问题,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瞄准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提出推进股权基金体系建设、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等举措;瞄准市场主体办事难、办事慢等堵点难点问题,要求所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相关事项并联办理。

二是突出阜阳特色。近年来,我市先后四轮制定实施了400多项改革举措,大部分营商环境改革举措以政策文件、内部工作要求等形式分散在各部门。对各领域正在实施的、在全省有一定比较优势的改革举措进行归纳总结,写入条例,固化好的经验做法,使之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比如,将每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确定为“阜阳企业家日”,积极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持续推行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星期六会商”机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实施;将被海关总署推广的“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新模式”写入《条例》,并逐步延伸到出口电子产品、工业品(纺织服装)、植物产品、食品等行业。

三是注重集成创新。学习借鉴沪苏浙、合芜滁等地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予以吸收借鉴。如,参照苏州市做法,提出探索推进“一业一照一证一码”审批模式改革;参照滁州市做法,提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包括立法依据、实施范围、原则和目标、职责分工、区域协同、设立企业家日、企业诉求办理等内容。

第二章市场环境,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企业开办、证照分离改革、人才保障、科技支撑、用地保障、金融服务、重点项目要素保障、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减税降费、惠企政策落实、行业商协会管理、中介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务诚信、拖欠账款治理、企业注销、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等内容。

第三章政务服务,共十条。主要包括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大厅、一网通办、数据共享、告知承诺制、园区赋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跨境贸易便利化、纳税服务等内容。

第四章法治环境,共七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行政裁量权、纠纷解决、府院联动、监督与督促、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


征集已经结束
    暂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2023年3月2日至4月2日,对市司法局牵头编制的《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起止期内,通过网上留言收到征求意见0条,采用0条。特此说明。


                                                                                            阜阳市司法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