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1909-00037 | 信息分类: | 清理与调整职权情况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8-31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08-31 |
标 题: | 关于公布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 | 事项 | 浏览次数: | 9877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62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19〕32号)要求,阜阳市司法局组织各单位对本市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清理,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阜阳市司法局
2019年8月31日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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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对应的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事项出具单位 |
出具单位所属层级(市、县、乡) |
取消的理由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局 |
市级 |
不再需要提交 |
不再需要提供证明 |
|
2 |
经济困难证明 |
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核实 |
《阜阳市教育局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教助〔2017〕3号) |
申请人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民政部门 |
乡镇 |
不再需要提交 |
改由个人承诺 |
|
3 |
居住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
《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7〕16号) |
申请人所在社区 |
社区 |
不再需要提交 |
改由个人出具佐证材料 |
|
4 |
无房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
《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7〕16号) |
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
市 |
不再需要提交 |
改由相关机构核验 |
|
5 |
阜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
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税务部门证明 |
阜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八条 |
申请单位、税务局 |
市、县 |
已经取消知名商标认定 |
不再需要提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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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金注册证明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阜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不再需要提交 |
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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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实施场所证明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阜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不再需要提交 |
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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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评价合格的证明材料 |
房地产评估机构首次申报进入目录 |
《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房办〔2018〕35号) |
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
市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自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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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阜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阜房办〔2017〕262号) |
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县、市均可 |
无上位法依据 |
不再收取,加强对承接项目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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