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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158495/201912-00104 信息分类: 制度和计划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1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12-18
标       题: 阜阳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词: 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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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8 14:34 字体大小: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我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责,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四个全覆盖”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的对象包括:

由市级党政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兼任本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内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任中审计为主。

内管干部离任应按《阜阳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的规定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五条  审计时,内管干部任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可以重点审计近三年,但对重大问题,应当追溯审计;以前年度已实施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未经审计的年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由部门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人员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九条  除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对内管干部审计外,主管部门也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确保任期内轮审一遍,实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条  每年年底前,由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拟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建议,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年中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年末报送当年度审计计划实施情况。

每年第四季度,审计机关可商主管部门确定部分重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全市审计项目计划,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应当以促进内管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严格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和重大决策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可以由主管部门内审机构人员组成,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内审机构人员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承担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对被审计的内管干部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并编制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审计的范围、方式、内容、要求;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等。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召开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见面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审计工作有关要求,告知审计纪律。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以下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及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属市委管理的内管干部,审计报告除报送以上部门外,还应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主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内管干部所在的单位及其本人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内管干部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内管干部所在单位以及应由其本人直接决策、组织实施的经济活动中,有证据证明内管干部本人没有参与决策、且不了解决策内容的经济事项,或者内管干部本人已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的经济事项,由于执行决策和制度偏差,产生的主要经济问题;

(四)与内管干部所在单位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经济活动产生的主要经济问题。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工作,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内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为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