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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158495/201610-00233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0-0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6-10-07
标       题: 【文字解读】《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 市城管执法局
关  键 词: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浏览次数: 1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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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07 18:55 字体大小: [ ]

  《条例》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共五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理清监管体制。《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保障公园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是突出规划引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的编制,绿线的划定范围、程序、调整和保护作了说明,强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
  三是明确绿化指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8%,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25%。为保证阜城总体绿地率达标,适当提高了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四是细化种植要求。《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管线、道路、高压线、城市主干道、停车场等处的绿化要求以及行道树选择、乔木和灌木覆盖率都做了具体要求。
  五是鼓励立体绿化。《条例》第十八条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六是强化质量监管。《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了绿化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对绿化工程建设的资质管理、质量监督、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绿地平面图公示等做了相应规定;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七是明晰责任权属。《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政府与个人投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区绿地的保护管理责任主体,明确了政府投资、群众义务劳动、单位、居住区内、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树木花草的权属。
  八是规范审批程序。《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需移植或砍伐绿化苗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九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