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 > 制度和计划
索  引 号: 003158495/202010-00008 信息分类: 制度和计划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1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9-19
标       题: 阜阳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信息来源: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词: 制度和计划 浏览次数: 1365
有 效 性: 有效

阜阳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9 08:45 字体大小: [ ]

    第一条  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通知》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和《阜阳市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机关各室、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组廉政建设,加强教育,从严管理,预先防范,强化监督,不断增强派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切实维护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或具体负责现场工作的副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开展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和审后讲评,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

(二)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纪律。进驻审计点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三)检查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审计项目实施期间,认真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积极配合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开展审计现场廉政检查和廉政回访。

(四)加强协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认真落实协审机构及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使其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

(五)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机关纪委报告。审计现场撤点后,应安排廉政监督员书面向机关纪委报告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审计组应设廉政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或副组长抓好审计组廉政教育宣传、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关注了解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向审计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和反映;

(三)及时制止苗头性问题等情况,并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或反映,有效防范违纪违规行为;

(四)注意发现审计组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以信息等方式向人事、机关纪委反映。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完善防范措施。

(六)进驻审计点前,到机关纪委签署审计组廉政监督员承诺书,承诺履行廉政监督责任,领取《审计公示》;进驻审计点后,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示》,对开展的审计项目、审计纪律、举报受理等事项进行公示,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七)审计项目实施期间,认真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审计现场撤点后,根据审计组组长或副组长安排,及时向机关纪委书面报告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守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时,应会同相关部门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回避、追加复核等相应措施。

(二)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和调取重要审计工作资料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不得单独实施。

(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说明性材料、审计报告或结论性文书。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八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九条 机关纪委应当商同驻局纪检组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审计回访。相关科室应当认真履行科室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外勤经费和协审人员协审费用明细应当在内公示,经费报领凭证应当由审计组负责人、廉政监督员和经办人联签。机关纪委、办公室应当对审计组实际参审人员、签约酒店住宿标准、住宿明细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由审计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审计组成员违反廉政纪律和审计纪律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与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等挂钩。

协审机构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对协审机构和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廉政监督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按照《阜阳市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审计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