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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158495/202006-00395 信息分类: 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0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6-02
标       题: 【专家解读】四级调研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王樱《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  键 词: 《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浏览次数: 3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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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四级调研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王樱《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2 15:15 字体大小: [ ]

近日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阜阳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调研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王樱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以下是解读全文:

一、起草背景、依据、过程

近期群众对已购买地下车位办理产权证问题反映较多,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借鉴合肥、六安、安庆等地做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就阜城住宅小区内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我局拟草了《关于阜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起草后,我局征求了房管、税务、人防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局网站、阜阳公众网发布公告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并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并报市土委会审查。

二、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

1.登记的范围、地下使用权的确定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不含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时,未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按照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建设地下建筑物的,视为已一并取得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确定

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以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3.登记的单元确定

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

地下车位规划参数的认定: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地下车位位置、尺寸均按照现状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登记;本通知下发之后,地下车位规划参数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和竣工规划验收报告为准。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部分的,以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图为准。

4.地下车位的预(销)售、合同备案等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建成销售的配建地下车位(库),按照尊重历史、简化程序的原则,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预(销)售许可,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后地下车位(库)对外预(销)售的,需办理预(销)售许可。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需单独开具发票并签订合同,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并将地下车位(库)的销售资金纳入资金监管,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销售。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不得出售、出租。

原则上一套房子只能登记一个车位(库)。

5.地下车位的抵押

地下车位(库)不得单独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其中地下车位的抵押数量不得超过地上在建工程抵押套(间)数。

6.地下车位办理登记的程序、要件

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不动产测量成果、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权利人持相关合同、发票、完税凭证和身份证明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配建地下车位(库)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7.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通知下发前,已交付使用的项目,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已被注(吊)销的,由辖区政府牵头对接、收集资料。不动产机构在媒体上公告3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权利人持相关合同、发票(收据)、完税凭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身份证明,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