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解读
索  引 号: 003158495/202103-00584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0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3-02
标       题: 【文字解读】《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关  键 词: 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浏览次数: 35487
有 效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2 11:15 字体大小: [ ]

《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5日经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201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推动文明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必要性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提供法治保障。自2018 年阜阳市入选“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以来,全市文明创建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创建氛围浓厚,效果显著,在文明城市创建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工作载体、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许多成功经验。将这些经验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发挥法治的保障、引领与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可以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城市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通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我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一些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如行人乱穿马路、乱扔垃圾、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成为城市治理的顽疾。因此,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引导人们践行文明行为规范,惩戒不文明行为,对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文明素养和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文明办承担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市文明办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方案和调研计划。起草小组结合按照方案开展立法调研、收集立法资料、讨论立法体例,克服了疫情防控期间的诸多不便,完成《条例(初稿)》。2020年5月21日至27日,市文明办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初稿。2020年5月28日至6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6月20日,起草小组在阜阳师范大学组织召开由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专家参加的《条例(初稿)》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20年7月7日送市政府审查。

《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的送审稿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相关单位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公布《条例(送审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并于2020年7月30日,到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开展立法调研,听取颍州区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社区代表的意见建议。在调研座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修改完善,于2020年9月11日提交市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9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文明办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第一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各界发出了有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出了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第二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第三稿。第三稿形成后,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审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了研究,形成了第四稿。2020年11月17日,市委常委会对第四稿进行了研究。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文明办对第四稿进行了修改。2020年11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2020年11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第五稿。2020年11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第五稿进行了审议,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12月24日,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主要目标 

通过立法规范市民行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化,实现城市文明建设常态长效,让文明习惯根植于心,进一步提升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五、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依次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明晰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相关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

(二)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从爱国、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社区文明和谐、文明乡风、文明家风、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方面规定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并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强调厉行餐饮节约和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志愿服务行为。

(三)关于不文明行为治理。对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文明出行、社区文明和谐等四个方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

(四)关于促进与保障。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评选、表彰奖励先进人物,建设完善相关交通、市政、环卫、公共文化、休闲娱乐等设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为确保对违反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又可能违法的行为予以处罚,概括表述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规定;同时,又对我市特别突出的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确保了《条例》的可执行性。

(六)关于附则。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

六、条例的亮点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不抵触、不重复、不越权的原则,突出法规的权威性和地方特色。一是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汇聚民智,通过多种形式吸纳群众参与、听取社会意见、充分收集民意。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宠物扰民、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人闯红灯、翻越隔离带、损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三是改进立法模式,采用促进型立法,不再单纯解决“不能做什么”的问题,而是特别注重运用促进引导与倡导奖励的立法导向,大量采取“推动”“表彰”“奖励”“指导”“协调”“参与”等措施,设立大量的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和鼓励奖励性规范。

七、保障措施

(一)集中学习培训。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纳入规范守则教育实践活动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将《条例》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同时,组织各窗口服务部门开展文明礼仪服务培训,制定服务标准,树立窗口文明形象。各执法部门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培训,确保准确理解、正确运用《条例》,及时劝阻查处不文明行为。

(二)全面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平台,广泛开展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不文明行为劝导等系列活动,深入推进《条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将条例内容渗透到群众日常生活中,教育引导群众见贤思齐、崇德向善,自觉学礼知礼、懂礼讲礼、行礼传礼,成为《条例》的践行者、推动者。

八、下一步工作

(一)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条例》规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制定具体惩处措施,回应群众期待。同时,不断完善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措施,确保《条例》规定落地落细落实。

(二)开展集中治理。按照《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法律责任,开展不文明行为集中治理活动。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教育引导与执法治理并举,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使《条例》更加贴近群众,增强《条例》的公信力。

解读机关:阜阳市文明办综合科 联系人:张志伟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8-22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