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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158495/202106-00588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6-1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6-18
标       题: 【文字解读】《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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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8 15:25 字体大小: [ ]

《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30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出台目的

目前,我市共有市级集中式地表水水源2处,茨准新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1年经省政府批准,水域长26.8公里、陆域宽为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淮河阜南县郜台乡境内的阜阳市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20年经省政府批准,水域长3.3公里,陆域宽为淮河左岸水域边界线至河左岸防洪堤顶临水侧。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市级3个,县城5个,乡镇及以下432个。地下水一级保护区是以井眼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区域。

近年来,我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全市的饮用水安全仍面临一些问题。我市主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非法捕捞、垂钓、游泳、农业种植、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盘香祭拜等活动屡禁不止,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仍需完善。因此,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完善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责任,对进一步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2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12月1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城建环资工委的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第一稿。向社会各界发出了有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出了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第二稿。第二稿形成后,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审查,委托安徽大学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第三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进行了研究,形成了第四稿。2021年4月28日,市委常委会对第四稿进行了研究。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意见,4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第五稿。4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第五稿进行了审议,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5月28日,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明晰了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相关主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程序,要求统筹规划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及推进区域联网供水,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整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

(三)关于监督管理。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评估环境状况、污染风险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职责,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关于法律责任。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四、条例特色

一是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汇聚民智,通过多种形式吸纳群众参与、听取社会意见、充分收集民意。采用有奖征求意见方式,共收到613条修改意见。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对造成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的建设畜禽养殖场、设置排污口、使用农药、网箱养殖、非法捕捞等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三是结合本地实际,对茨淮新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突出存在的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盘香祭拜等违法行为创设了处罚。

五、保障措施和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培训。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各执法部门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确保执法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准确理解、正确运用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广泛开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宣传媒体,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及相关环保知识,切实增强全社会饮用水源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和监督意识。

(三)坚持严格执法。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保护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威胁和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各种垃圾、违法企业、违章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小区)、水产养殖网箱等污染源,开展全面的清理整治。

(四)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厘清地方和部门职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分解措施,加强条块联动,建立健全“市县互动、部门联动、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严肃追责问责。

解读机关:阜阳市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联系人:孙小红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8-2267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