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2111-00439 | 信息分类: | 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公管局交易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2390003 |
标 题: | 【专家解读】市公管局副局长赵险峰解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信息来源: | 市公管局 |
关 键 词: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浏览次数: | 15863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节 概述
1. 什么是电子招投标活动?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2. 招投标活动中数据电文形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3.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原则和方向是什么?
答: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4.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以由哪些机构建设和运营?
答: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3)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节 电子招标
5. 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吗?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6. 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选择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吗?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但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章 电子投标
7.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可以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吗?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8. 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需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吗?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9. 电子开标在什么地方进行?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10. 电子开标时,如何提取投标文件?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
11. 哪些信息要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哪些信息?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
(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
(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
(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3.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接受监督、监察?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14.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吗?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电子招投标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5.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能具有哪些情形?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一)不具备《电子招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三)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四)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六)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16.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可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吗?
答:《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