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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3273391/202306-00024 信息分类: 法律政策
发布机构: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5-0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标       题: 关于印发《阜阳市2023年度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信息来源: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  键 词: 阜阳市2023年度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3889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阜阳市2023年度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17:40 字体大小: [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做好2023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安徽省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建村〔2021〕37号)《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2334号)文件精神,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了《阜阳市2023年度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民政局

阜阳市乡村振兴

202359

 


阜阳市2023年度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扎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央、省、市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严把标准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动态排查、动态整改、动态清零。

二、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改造

(一)目标任务

2023年,省级下达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为637户,其中颍东区40户,颍泉区100户,颍州区13户,界首市40户,临泉县193户,阜南县82户,太和县120户,颍上县49户。各地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

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我市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有调整,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任务执行。

(二)补助对象及认定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其他脱贫户。

(三)补助标准

(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脱贫县〔指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

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我市各县(市)区户均补助2000元。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统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高补助资金拨付率和使用效益。

(四)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各地要积极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要求

1.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目标,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

2.农户主体。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过程。

3.公开公正。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公开危房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公开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因地制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六)管理要求

1.动态精准掌握住房安全情况。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同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对象信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要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建立农户申报、镇村排查、部门巡查农户住房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及时录入危房改造系统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2.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要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3.开展农村工匠技术培训。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因地制宜编制工匠培训教材,细化不同工种的培训要点,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完善能力测试、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培训合格工匠可颁发培训合格证,及时将工匠培训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合格乡村建设工匠名单。

4.做好旧房拆除。新房建成后旧房拆除工作由县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村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做到先建后拆,文明拆迁,防止损害群众利益,拆除过程要注意安全防范工作。

5.加强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时要仔细填写系统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认真审核逻辑关系,同步上传电子档案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真实、准确、齐全、无遗漏。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县级住建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市城乡建设局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6.积极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对于在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房,且农户符合对象条件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实施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对象认定、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录入等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账管理。抗震改造后农房要符合《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

7.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8.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访处置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重要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稳字当头,坚定不移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强化将心比心态度、马上就办速度、办就办好力度“三度意识”,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化解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问题,最大力度化解信访矛盾。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公布举报电话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办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深入推进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明确排查范围

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继续做好乡镇(包括建制镇、集镇)行政区村(社区)范围内所有农村房屋的排查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全面摸清农村自建房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并将鉴定为C、D级危房的整治措施持续归集到信息平台。

(二)开展全面复核

要结合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前期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开展“回头看”,未完成整治的抓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复核。重点排查复核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

(三)落实整治措施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封存警示、人员搬离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确保管控到位,切实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在此基础上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初判安全或鉴定为A、B级房屋的,再次进行评估鉴定,对于新增安全隐患和鉴定为危房的,逐一建立台账,纳入整治范围。进一步落实前期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措施,切实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策落实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对暂时难以采取工程措施的,要逐户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监管责任人(镇、村相关人员),建立农房日常安全巡查机制,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力有效,坚决防止因管控松懈引发安全事故。2023年10月底前,分类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开展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提交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同时,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中农房隐患信息。

(四)完善整治台账

要加快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整治责任主体、整治方式和整治时限,建立台账。实行一户一档、一户一策。要及时将整治措施归集进入信息平台。

(五)强化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将各行业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分送各成员单位,做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根据房屋危险等级、使用功能、经营用途以及管理权限分类制定整治清单,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做好本行业在危房整治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