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2307-00605 | 信息分类: | 意见反馈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
标 题: | 【公众意见反馈】关于《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 信息来源: | 市邮政管理局 |
关 键 词: | 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浏览次数: | 2919 |
有 效 性: | 有效 |
2023年6月14日至7月14日,市邮政管理局通过局网站、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阜阳市快递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指定邮箱收到意见7条,具体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
建议:推动物业公司给快递员统一办理通卡,便于送货上门,提升用户体验。 |
未采纳 |
快递员非小区住户,且人员流动性较大,考虑到小区安全性,暂不采纳。 |
2 |
临泉县圆通快递分公司 |
建议:“关于快递车辆通行的保证给予更多的支持,因为经常有交通管理部门查扣快递运输车辆。在快递价格方面管制恶性竞争。” |
未采纳 |
关于贵司提出的上述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主要内容在草案第七条与第十四条中已有体现。 |
3 |
阜阳市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
建议:推动快递企业三轮车办理规范牌照。 |
未采纳 |
关于贵司提出的上述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主要内容在草案第八条中已有体现。 |
4 |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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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三条修改为“市县财政专项资金应将符合条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年安排一定扶持资金促进快递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修改:“未设置邮政管理机构的区,委托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和邮政快递末端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立法建言: 第五条增加:“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基础设施用地申请,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对快递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快递从业人员和车辆在进入上述区域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单位对作业时间、通行路线、停靠区域等管理规定。 邮政快递车辆作业或者临时停靠时,对城市道路交通有影响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增加:“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服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快递服务车辆管理档案。加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依法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鼓励购买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车辆驾驶员管理,采取措施监督驾驶员安全行驶,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员予以教育、督促整改,并纳入员工考核。 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运输企业保障快件在途安全的相关措施和责任。第三方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保障快件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增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完善区、镇、村三级农村配送网络,加强农产品冷链快递物流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快递物流体系。” 第十条增加:“ 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备案回执、开办者的企业名称、所属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向用户公布快递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上门揽收快件的,应当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向其出示。快递企业进行分拣作业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场地和设备,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占道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快递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穿着印有所属企业专用标识的工作服、佩戴工号牌。快递服务车辆应当喷涂所属企业名称和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快递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在快递服务合同上以醒目方式列出相关保价规则、保险服务项目和赔偿标准,并按照寄件人的要求予以说明。 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免费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快递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快递企业与收件人或者寄件人重新约定的情形除外。 快递从业人员投递快件后,应当及时录入投递信息并上传网络,不得在完成投递前录入或者上传虚假的投递信息。 第十四条增加:“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受用户查询、投诉和意见建议。快递企业为用户提供国内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一年,提供国际出境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六个月,查询内容应当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和所在位置。 用户对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该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期满未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拨打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增加:“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企业已购买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增加:“不能按时、按址投递的,快递企业应当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事项;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经两次免费投递仍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快递企业在征得寄件人同意后,可以作改投其他地址或者退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增加:“快递企业在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前,应当向用户明确告知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和依据,以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等事项。 快递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中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并在停止经营时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
部分采纳 |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有利于完善法条,明确相关安全具体规范,提高草案科学性,其他修改意见或可在上位法中已有提及或其他文件已明确相关要求,不在赘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