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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158495/202307-00610 信息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0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7-01
标       题: 【起草说明】《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 阜阳市卫生健康委
关  键 词: 起草说明 浏览次数: 973
有 效 性: 有效

【起草说明】《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7-01 09:30 字体大小: [ ]

为贯彻安心托幼行动托育服务要求,保障安心托幼托育服务落地落实和长远发展,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认定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暖民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安心托幼行动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带动辐射作用及托育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真正有效减轻育儿负担,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

二、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2年,《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暖民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年,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办法》《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皖卫函〔2022〕357号)。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托育服务工作健康规范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

三、起草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依据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采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中研讨等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征求了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主要对我市托育机构示范性等级评定的对象条件、评定组织与职责、评定程序和要求、评定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评定原则。托育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等级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托育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

二是明确评定组织与职责。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验收,确定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市卫生健康委于每年8月10日前对审核验收通过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审定、公示。

三是明确评定程序和要求。对评定程序进行了细化说明。

四是明确监管与管理。细化了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共分五章十七条,主要对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的对象条件、评定组织与职责、评定程序和要求、有关优惠政策、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评定原则。明确申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的基本条件以及禁止性规定。

二是明确评定组织与职责。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并申报自评后,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合格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汇总后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市卫生健康委授予“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牌匾。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性托位认定自愿申请并申报自评后,由县(市、区)教育局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合格的普惠托位由县(市、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汇总后向市教育局备案。

三是明确评定程序和要求。对评定程序进行了细化说明。

四是明确有关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安心托幼行动期间,对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建设运营给予相关资金支持以及优先享受省、市、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是明确监督与管理。细化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的退出流程和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