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2308-00477 | 信息分类: | 意见反馈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8-02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8-02 |
标 题: | 【公众意见反馈】《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 信息来源: | 市卫生健康委 |
关 键 词: | 意见采纳 | 浏览次数: | 1231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贯彻安心托幼行动托育服务要求,保障安心托幼托育服务落地落实和健康发展,阜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阜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阜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以下是各单位的意见反馈情况:
序号 | 政府或单位 | 有无意见 | 是否吸纳 | 未吸纳原因 | 是否达成一致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一、第27页第五条(四)修改为:公办托育机构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营利性托育机构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但不应高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托幼一体化幼儿园的托育费按保教费上浮60%执行。 二、第29页第十二条修改为: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其中: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托育机构凭备案回执到所属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办理。 | 是 | - | 是 |
2 | 颍州区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3 | 颍泉区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4 | 阜南县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5 | 界首市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6 | 临泉县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7 | 颍上县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8 | 颍东区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9 | 太和县卫生健康委 | 无意见 | |||
10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无意见 | |||
11 | 市教育局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