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2309-00344 | 信息分类: | 起草说明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标 题: | 【起草说明】《关于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 信息来源: | 市交通运输局 |
关 键 词: | 起草说明 | 浏览次数: | 1547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严格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主体责任行为,及时查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运行不规范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健全数字化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关于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起草背景和原因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发展为目的,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科技管理为手段,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落实车辆运行各项安全防范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科技管理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运输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促进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强化落实责任,使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管,加强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对车辆的动态运行监管,实现三个“明显”(即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率明显提高,营运车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营运车辆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的目标。
二、起草思路
《意见》紧紧围绕交通交通“两客一危一重”运输车辆、企业职责、第三方监控的职责、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职责、监督检查等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突出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立完善动态监管工作机制体系。建立健全工作领导体系,明确牵头、配合部门在智能监管系统应用上的责任分工和联动机制。二是压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客运、危运和重型货车安装使用符合安徽省技术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三是加强第三方监控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把关经营服务和履约能力,保障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部分
一部分是指导思想。
二部分是工作目标。
三部分是工作措施。企业职责、第三方监控的职责、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职责、监督检查。
四部分是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