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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158495/202312-00383 信息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2-25
标       题: “优化营商环境看阜阳”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四场) 信息来源: 市政府新闻办
关  键 词: “优化营商环境看阜阳” 浏览次数: 1687
有 效 性: 有效

“优化营商环境看阜阳”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四场)

发布时间:2023-12-25 18:55 字体大小: [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发布地点:市委综合楼四楼视频会议室

发布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 布 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王樱

主 持 人:市委宣传部外宣和新闻发布科科长 方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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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此次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近年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坚持要素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职能,着力提升许可审批效能,坚持服务送到第一线,全力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工作。下面,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汇报:

第一,向各位汇报一下我局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情况:

一是聚焦财产登记,提升不动产登记水平。持续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流程1个环节、耗时0.5个工作日、材料4件、小微企业及工业企业转移登记费用为0元,环节、时间、材料、费用指数达到长三角先进水平。实现对现状无变化的厂房、库房申请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推广“1小时办结”、交地交验交房即发证、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拓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教育、税务、公积金、水电气、银行、卫健、住建、公证等民生、金融领域等场景应用。全面推行“带押过户”服务模式,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目前已办理“带押过户”357件。

二是聚焦深化改革,提升行政审批质效。优化矿业审批和压覆评估,企业直接免费运用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实现矿业审批权“跨省通办”,审批时限由原来22小时精简至9小时。创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查举措,方案审查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步推进专家评审和联合审查,加快项目审批速度。推行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实现办事环节由6个整合为3个,精简材料2项,节省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以上。

三是聚焦要素保障,提升为企服务新水平。市局领导班子带头深入全市9个开发区开展要素保障政策宣讲,与71家企业直面问题。1-10月累计政策宣讲130余场、座谈会128场,要素对接会135场,拜访企业负责人400余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240余个;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建设标准化厂房、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深入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开展产业类项目“测算合一”,为企业节省了土地地形测绘及地籍调查费用,压缩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用时约30%。

 第二,向大家汇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统筹谋划,科学推进,核心是抓好“人、地、钱”三个关键。落实好“地”这个“关键”,不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重要环节。

为优化农村融合产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支持和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按照市政府安排,12月1日,我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该《通知》全文共14条,另附《阜阳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细则》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内涵和类型,从规划引导、土地要素统筹、审批流程服务和监督监管等方面,为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明晰了实现路径和方式,规范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一)清单式明确一二三产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市场、种源研发生产、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及配套设施、康复养老、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具体用地项目应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项目库。

(二)多方位强化要素统筹。一是规划统筹,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空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计划统筹,明确各县(市、区)每年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增用地计划应不少于市下达新增计划的5%。三是项目统筹,引导农村产业项目合理布局、协调发展,推动规模企业向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工集中集聚。四是弹性管控,可采用规划留白、机动指标调控等弹性方式,保障项目用地规模。

(三)多渠道保障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偿调剂,统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保障措施,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应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四)多流程优化审批服务。一是优化用地审批。在村庄建设边界外,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符合要求的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参照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批方式单独组卷报批;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服务不动产登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权利人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是出具规划条件。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依法依规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符合合并办理条件的,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在符合条件下,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答问环节: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阜阳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

答:《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融合产业的行为,明确入股联营的主体资格、工作程序等内容,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提供“路线图”和“明白纸”,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

(一)主体资格。一是从土地所有权人的角度,明确了村集体为入股、联营的实施主体,其权利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也可依法授权或委托第三方行使;二是从保证风险可控的角度,规定了参与入股、联营的对象必须与项目投资、用地主体一致;三是从规范程序的角度,规定了实施入股、联营需有合法的约定章程,各方权责明晰。

(二)工作程序。从前期准备到方案编制、签订合同、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设定了入股、联营用地的一整套流程,核心目的就是要控制范围、确保规范有序。其中前期准备主要是保证地块基本信息清晰,无权属争议矛盾;方案编制是要求提前谋划,取得村民支持;签订合同是要明确参与入股、联营各方责任;用地申请即在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正式向规划资源各县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是由具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登记发证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保障入股、联营企业资产安全。

下一步,各县市区还将根据《通知》及《细则》内容,制定符合县级实际的细化落实文件,从更精细维度为一二三产融合项目用地提供操作指导。

 

问题二:请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共同举办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用地规模有什么要求?

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投资方的土地利用(经营)规模在300亩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在200亩以上),或者年销售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在1500万元以上);

(二)社会投资方的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在800万元以上和400万元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在6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

(三)社会投资方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20人以上的项目。

用地规模按不高于项目流转农用地总面积的2%管理,一般单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亩。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适当提高用地额度,确需提高用地额度的,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论证核实。

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粮食生产经营类项目用地,并在用地面积上予以倾斜。

 

问题三:您刚才提到,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制定了准入负面清单,请问具体有哪些情形?

答: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列明了不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的9种情形。主要包括: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

2.占用一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

3.涉及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的。

4.削峰填谷、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5.利用未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污染地块用于工业、商业、居住、公共服务等用途的。

6.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

7.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或未经建筑安全质量评估,将村民住宅等用于饭店、农家乐、民宿等商业用途的。

8.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能建设的。

9.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