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9025/202402-0001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文 号: | 阜卫政法函〔2024〕20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2551022 |
标 题: | 关于印发《阜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从轻处罚事项)(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市卫生健康委 |
关 键 词: | 包容审慎 | 浏览次数: | 1614 |
有 效 性: | 有效 |
阜卫政法函〔2024〕20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从轻处罚事项)(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阜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阜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从轻处罚事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
阜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从轻处罚事项)(试行)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相关规定,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23〕13号)相关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阜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从轻处罚事项)(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从轻处罚清单》)。
一、起草和出台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从轻处罚等行为处置原则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皖卫发〔2022〕1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第十六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数额30%至70%确定,从轻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70%以上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采取评估论证、征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从轻处罚清单》主要包括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9项。
二、目的作用和不予处罚情形
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实现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保证公平公正,同时为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等规定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12月6日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皖卫发〔2023〕6号)(附件2)(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办法》),市卫生健康委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委机关网站公示并转发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全市卫生健康领域相关轻微违法行为按照《不予行政处罚办法》的内容和流程要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适用要求和规则
(一)《从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或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从轻处罚清单》若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三)《从轻处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四)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办法》《从轻处罚清单》的情况,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归档,确保有据可查。同时于每年1月29日、7月29日前填写“贯彻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同步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等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办法》《从轻处罚清单》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不予行政处罚办法》《从轻处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证据、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按照法定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进行认定。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准确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办法》《从轻处罚清单》进行跟踪督导。
(二)《不予行政处罚办法》相关内容若与《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抵触的,以《不予行政处罚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寓普法于执法中,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指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指出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指导回访等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督促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或者执业活动,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附件:1.阜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从轻处罚事项)(试行)
2.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3.贯彻落实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