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2404-00262 | 信息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政策咨询机关: |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2291101 |
标 题: | 【文字解读】《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 |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浏览次数: | 2065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背景及依据
2005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于2006年出台了《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先后于2009年和2020年两次对该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出台的《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参考周边地市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阜政发〔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知》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通知》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和新人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12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讨论会、专题会和实地走访的基础上,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024年1月,多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意见建议,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1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正式印发。2024年3月1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29日,《通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任务
政策主要内容包括: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保障方式、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缴费补贴标准、新老政策过渡五个方面。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现拟按照省政策72号文件规定,将依法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二)保障方式。新政策执行后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其无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的缴费补贴,不参加以上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阜城三区拟按照征地每亩5.5717万元,标准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相关部门适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缴费补贴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统一按照征地时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给予补贴(2024年每人5.5717万元),今后随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同步调整。
(五)新老政策过渡。按照省政府72号文件“新老政策衔接、新老待遇平衡”的要求,我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新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阜政办〔2020〕26号)规定进行保障。
五、创新举措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新政策执行后,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将被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保障。无论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群体,均给予同等缴费补贴。
二是改变保障方式。由到龄按月发放被征地养老金,改为平均分15年将缴费补贴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三是提高保障标准。省政府72号文件规定,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征地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保障措施
新政策拟对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征地时各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根据近三年征地亩数、新增保障人数、逐年到龄人数、人均耕地数等数据测算)给予补贴。今后随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时间和幅度同步调整。
七、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部门及科室: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科
联系人:张余礌
电话:0558-22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