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办事服务 > 交通运输

转让、出租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许可

浏览次数:1323 发布时间:2013-05-26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转让、出租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许可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审批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资料:

1. 转让、出租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申请文件;
2. 转让、出租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协议或合同;
3.已经取得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资料;
5. 作业范围和场所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阜阳市港航管理局、政务中心大厅
审批决定机关: 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审批程序: 审批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核发、归档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9:00~17:00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办理流程: 1. 受理、2. 审查、3. 决定、4. 送达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0558-2290208 ;投诉:0558-229696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