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新办) |
颁发的证件: | 排污许可证 |
证件有效期: | 2年 |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行政审批、有效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申请条件: |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3.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3.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3.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5. 有权单位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 |
办理资料: |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4.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5. 有权单位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 6.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7.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局窗口 |
审批决定机关: | 阜阳市环境保护局 |
审批程序: | 预审、受理、登记→现场勘探→发证 |
审批时限: | 3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9:00~17:00 |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不年审(检) |
办理流程: | 1. 窗口预审、受理、登记; 2. 现场勘探; 3. 发证 |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1.阜阳市环保局监察室 0558-2163793 2.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 0558-2198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