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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代开

浏览次数:19738 发布时间:2013-05-27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普通发票代开
颁发的证件:
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非许可类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4、《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5、《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6、《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
申请条件: 因业务需求开具普通发票且自身无能力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办理资料: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 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发票专用章印模 5、 发票担保人书面担保证明及身份证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且未缴纳发票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审批决定机关: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开具
审批时限: 即办 工作时间9:00~17:00
审批收费:
审批表格: 代开发票申请表
年审或年检: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核准开具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1236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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