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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

浏览次数:3461 发布时间:2013-05-30 字体大小:

颁发的证件:
证件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审批条件: 1、章程修改有正当理由。2、章程修改符合法定程序和手续。3、修改后的新章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和学科、门类的设置;内部管理体制,其中民办学校应明确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原则、学校法定代表人等;学校资产、经费数额、来源、性质、资产与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民办学校应注明出资人
申请资料: 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签字的申请报告。2、学校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3、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及说明材料。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阜阳市教育局(双清路8号,电话0558-2197258)
审批决定机关: 阜阳市教育局
审批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审核:市教育局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市教育局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批复。
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3个月
审批收费:
审批表格:  
年审或年检: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批复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阜阳市教育局监察室(0558-219722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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