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结婚登记(内地其他地方居民) |
申请条件: |
青年 |
颁发的证件: |
结婚证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申请条件: |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
办理资料: |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地点: |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审批决定机关: |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审批程序: |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
审批时限: |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夏季15:00~18:00) |
办理流程: |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0558-217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