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申请条件: |
审批条件: 1.申请者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2.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3.具备开办学校的基本条件:①有相应规模的生源(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和办学需求;②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③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办理材料: |
填写《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并提供: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学校章程; 3.申请人证明文件;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师资来源证明。 |
办理流程: |
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
承诺时限: |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夏季15:00~18:00) |
办理地点: |
教育部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10)66097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