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批 |
2.颁发的证件 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三年 |
3.审批类型及 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 |
4.设定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
5.审批条件: |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6.申请资料: |
1、申请书(申请单位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建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目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覆盖范围对象等);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技术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
7.审批受理机 构及地点: |
阜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 |
8.审批决定机关: |
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9.审批程序: |
1、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单位直接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5、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6、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市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7、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
10.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9:00~17:00 |
11.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12.审批表格: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13.年审或年检: |
一年一检 |
1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签批——告知 |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0558-2199500;2189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