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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矿山名称等)登记

浏览次数:3387 发布时间:2013-12-10 字体大小:

1.事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矿山名称等)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采矿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1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5.审批条件:

持有效采矿许可证

6.申请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还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投资主体(出资人或者股权结构)不变的证明。  

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还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以地形地质图和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五)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保证金)文件;

(八)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处置)证明文件;

(九)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的证明。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还应当视情形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扩大范围内原已做过普查及以上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当提供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扩大范围内未做过地质勘查工作(不含储量动态检测和复核工作)的,应当提供详查地质报告或者生产勘探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含扩大范围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还应当视情形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划出范围资源储量未开采过的,应当重新提供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划出范围资源储量已经开采过,或者没有资源储量的,应当提供划出范围矿段闭坑地质报告和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残留(仅限有剩余资源储量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9.审批程序:

业务科室审查→局业务会审→分管局长审批→窗口发证

10.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9:00~17:00

11.审批收费:

附件:收费标准

12.审批表格:

附件:阜阳市采矿权换证审批责任表

13.年审或年检:

年检

14.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局业务会审→分管局长审批→窗口发证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0558--2269406

16.备注:

企业、个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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