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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

浏览次数:3483 发布时间:2013-12-11 字体大小:

1.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辐射安全许可证》   有限期5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审批条件: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③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④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⑤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⑥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⑦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⑧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⑨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③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⑤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⑥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⑤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⑥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⑦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⑧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6.申请资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县、区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4)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满足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7)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8)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单;

(9)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10)监测方案;

(11)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2)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3)辐射安全防护场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14)放射性废物和废源处理设施相关材料;

(15)其它资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阜阳市环保局

9.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窗口受理——审核及现场勘察——出具转报意见

10.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9:00~17:00

11.审批收费:

免费

12.审批表格: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13.年审或年检:

-

14.办理流程:

预审合格——受理、登记——现场勘察——出具转报意见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电话:2198038   投诉电话:市环保局监察室 2163793;       服务中心督查科2198001

16.备注:

转报项目         省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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