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批文 长期有效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 |
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5.审批条件: |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
6.申请资料: |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相关标准文本); 2.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3. 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4. 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初步验收意见(县市区监管项目); 5. 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项目,须提交公示相关证明材料等。 |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局窗口 |
8.审批决定机关: |
阜阳市环保局 |
9.审批程序: |
企业申请——环保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及现场勘察——出具意见 |
10.审批时限: |
1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9:00~17:00 |
11.审批收费: |
免费 |
12.审批表格: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
13.年审或年检: |
- |
14.办理流程: |
环保行政服务窗口受理——组织现场检查——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咨询电话:2198038 投诉电话:市环保局监察室 2163793; 服务中心督查科2198001 |
1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