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初审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批文 有效期1年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 |
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5.审批条件: |
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 3、具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4、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6.申请资料: |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报告;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3、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 4、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5、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6、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7、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8、申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的,须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9、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局窗口 |
8.审批决定机关: |
阜阳市环保局 |
9.审批程序: |
企业申请——窗口受理——审核及现场勘察——出具转报意见 |
10.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9:00~17:00 |
11.审批收费: |
免费 |
12.审批表格: |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
13.年审或年检: |
- |
14.办理流程: |
预审合格——受理、登记——现场勘察——出具转报意见 |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咨询电话:2198038 投诉电话:市环保局监察室 2163793; 服务中心督查科2198001 |
16.备注: |
转报项目 环保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