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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申请

浏览次数:1854 发布时间:2014-03-04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国籍申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申请条件:

1、加入中国国籍对象:纯外国籍人和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

2、恢复中国国籍对象: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

3、退出中国国籍对象:中国公民。

办理资料:

 1、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开中国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已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中外混生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填写国籍申请书(表)一式三份。

    3、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张,分别贴于申请书(表)和国籍证书上(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交三张照片)。申请人有随同

人、出籍子女的,交二寸正面免冠合照四张。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收费标准:
审批时限:  根据市政府要求开展。工作时间9:00~17:00
办理流程: 由各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按照上述要求对市、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复

核,核实无误后,报公安部审批。

联系电话: 0551629997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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