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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浏览次数:2413 发布时间:2015-08-2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变更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4.《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内容涉及变更的提供)(1份,联合办证2份)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内容涉及变更的提供)(1份,联合办证2份)
3.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涉及变更的提供)(1份,联合办证2份)
4. 会计、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及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办税人员涉及变更的提供)(1份,联合办证2份)
5. 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股东、投资方涉及变更的提供)(1份,联合办证2份)
6. 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其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及其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生产经营核算地址涉及变更的提供)(1份,联合办证2份)
7.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需要换发新证的提供)(1份)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大厅地税窗口
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9:00~17:00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0558-219801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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