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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15840039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阜政办秘,其他,老年人,贫困人员,残疾人,其他人员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9-29 10:35 发布日期: 2022-09-29 09:35
发文字号: 阜政办秘〔2022〕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 4729 关键词: 社会救助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2202632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阜政办秘〔202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补齐短板弱项,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民政厅等12家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以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动态监测平台。市县两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依托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共享交换通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的汇聚、整合和推送工作,及时共享比对各部门数据,按月开展监测预警。力争2022年底前做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基本完备,实现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动态管理的目标。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县级民政部门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已经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或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因灾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及时启动救助程序;要特别关注农村低收入人口,完善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机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摸底排查、监测预警和政策落实。

三、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要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我市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对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要按照现有制度实施。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困难对象,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针对低收入人口等弱势群体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整合基层主动发现力量。县级民政部门要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乡镇(街道)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工作,并将走访发现、摸底上报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居)委会主任要牵头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主动救助。乡镇(街道)可将民政、乡村振兴等力量整合使用,形成一套表、一张网、整件事闭环式工作机制。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当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要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要落实低保对象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渐退期。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进一步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

六、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要由乡镇(街道)负总责,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要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照料护理工作。

七、推进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护工作。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进度,着力解决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无人照护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护理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监管;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护理保险实施范围和理赔程序的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后的护理服务有效衔接工作;承保机构要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提供等值的护理服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协议中,要明确承保年度总赔付金额与缴纳保险费用总额的最低百分比,确保购买护理保险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未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落实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护工作。

八、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服务对象权益。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结合实际适时提高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升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县、镇、村四级工作网络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乡镇(街道)、村(居)要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加大家庭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对监护情况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进行定期走访,并协助提供相关服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推进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管理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严格落实政策规定,依法规范操作程序,杜绝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及时做好收养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实行一案一卷,妥善保管。

九、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并牵头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实时查办、督促整改;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公开举报投诉热线,加强违规线索处置,对发现的养老机构违规问题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处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管理,主动公开养老机构信息,指导推动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救助管理机构要依法界定救助对象,严格救助程序,依规依法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对滞留救助管理机构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责,特别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救助管理机构要持续做好极端天气下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十一、深化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过渡性作用,疫情灾情期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要强化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功能,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

十二、健全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衔接机制。要统筹社会慈善资源,鼓励支持自然人及慈善组织等法人积极参与政府救助,推动完善政府救助+慈善帮扶新模式。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村(社区)设立救急难互助社,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因重病、重残、重大变故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救助帮扶。要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单位群团组织、企业与困难家庭点对点”“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加大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对城市困难群众开展多渠道、全方位救助帮扶。

十三、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救助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要成立多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集体研究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含申请未通过)的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避免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十四、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根据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县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低保、特困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于当月10日前将资金按规定流程拨付到位;代理金融机构要于当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发放)。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要求,要认真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十五、提升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县级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情况,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常年救助对象有100人以上的村(社区)要建立1个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站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进一步加强对接,强化资源共享,确保形成合力。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应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人口每增加3000人再配备1名,最多不超过3名。县级民政部门要关心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年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并创造条件保障其履职需要。

十六、发挥服务类社会救助作用。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他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要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进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化、多元化发展。

十七、完善社会救助信访处置机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重复信访的治理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化解工作,定期专题研究信访工作。要畅通社会救助信访渠道,发挥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让困难群众的期盼落空、诉求中断。对诉求超出政策范围的,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对信访人存在心理障碍等情况的,要注重加强心理疏导,并根据风险防范化解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移交。

十八、严肃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对应当发现困难群众救助问题而没有发现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而不予受理、不予救助的,以及漠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督查,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阜阳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阜各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