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 2022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对 2023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