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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3158495/201902-00274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2-2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2-28
标       题: 【简明问答】《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词: 阜阳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浏览次数: 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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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28 09:15 字体大小: [ ]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近年来,我市城乡环卫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垃圾快速增加,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目前处置方式主要是混合收集,填埋和焚烧。街头投放的垃圾桶,部分虽然标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标志,但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市民对投放垃圾的分类意识淡薄,仍习惯于随手一扔了之。与此同时,垃圾管理责任不清,标准不明,监管手段薄弱,垃圾管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因此,制定出台《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十分必要。

2、《条例》分为哪些内容?

答:《条例》已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3月1日施行。具体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内容共四十三条,主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生活垃圾相关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3、《条例》中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条例》怎样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答:《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规定,四分类垃圾容器标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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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例》中规定哪些人(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答:按照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6、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拒不改正的,报告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将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条例》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居民)在生活垃圾治理和管理过程中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活垃圾的治理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9、建设项目涉及环卫设施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城管执法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活动。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