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2306-00543 | 信息分类: | 意见反馈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公众意见反馈】关于《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送审稿)》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 信息来源: | 阜阳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 | 意见反馈 | 浏览次数: | 19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202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市司法局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指定邮箱收到社会公众意见7条,具体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规定的标题只点明了口罩,对正文中的另一种遮挡工具口屏未有提及,建议提及。 | 未采纳 | 口屏属于传统口罩的行业细分衍生品。 |
2 | 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议删除。 | 未采纳 | 此款为本规定适用范围。 |
3 | 第二条第四款“本规定所称口罩,是指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医用口罩、非医用口罩。”包括医用和非医用,涵盖了所有口罩,不简洁,建议删除区分。 | 采纳 | |
4 | 第六条第三款中对于餐饮服务人员的处罚,建议修改明确为每人次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未采纳 | 此款已删除。 |
5 | 起草说明“制定的必要性”中“受疫情影响”的表述不妥,建议修改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 | 未采纳 | 就《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起草说明是起草必要性和过程介绍。 |
6 | 第二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均需佩戴口罩”。 | 采纳 | |
7 | 第五条建议删除“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的表述。 | 未采纳 |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有助于宣传和公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