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158495/202305-00458 | 信息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
标 题: | 【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信息来源: | 阜阳市司法局 |
关 键 词: | 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送审稿) | 浏览次数: | 2518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信函寄至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151号阜阳市司法局立法科,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fylf2020@163.com。
联系电话:2267085,联系人:张琼,邮政编码:236010。
特此公告。
附件: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送审稿)
阜阳市司法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服务行业文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点餐、分餐等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口罩,是指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医用口罩、非医用口罩。
本规定所称口屏,是指能够遮住口鼻、清洁、具有防唾液、飞沫等防护功能的透明面罩。
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口屏)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口屏)进行宣传引导,做好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口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免费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或者口屏。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点餐、分餐等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或者口屏。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
社会公众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口屏)或未规范佩戴口罩(口屏)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向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口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佩戴口罩(口屏)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口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一年内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