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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阜政办秘,其他
名称: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阜政办秘〔2019〕63号
成文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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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1 16: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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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第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30日 


阜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必要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埋设界桩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房管、公安、林业、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位置、范围、面积和性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与广场用地界线、控制指标及附属绿地控制指标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确定的附属绿地用地规模和布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绿地控制指标,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对于河道防洪影响安全及相关工程的应急处理等公益性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城市绿线内用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的;

(三)破坏城市绿地内地形、地貌、水体、植物、建筑和生态环境的;

(四)其他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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