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约节约用地,根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决定无偿收回位于阜阳市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境内(蜀峰湖路南侧、天柱山路东侧、彩蝶湖路北侧、阜颍河西侧)面积为 444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详见宗地界址图),解除其出让合同,注销其范围内土地登记及阜州国用(2015)第A1100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之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